阜教发【2015】9号
各县(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现将阜新市教育局、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新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7月份组织实施,8月20日前交流轮岗人员到位。2015年开始,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意见》要求组织实施。请各县区教育局于5月30日前将本县区具体实施方案经县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阜新市教育局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人社、财政部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要求,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激发中小学干部教师队伍内在活力,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经征得市编办同意,现就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省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逐步扩大校长、教师交流覆盖面,建立健全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校长、教师管理制度和资源均衡配置机制,缩小城乡、校际差距,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二、人员范围
1.教师交流轮岗范围
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均应交流轮岗。
2.校长交流轮岗范围
校长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每次交流的年限按照校长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因工作需要或本人志愿申请交流的教师和校长、副校长。
三、交流轮岗方式
校长、教师的交流轮岗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镇和乡村学校的县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县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鼓励各县区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提倡“优秀校长+教务主任+学科骨干教师”团队式交流,整体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师资水平。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的具体方式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开发区和高新区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按学校所属行政区域内交流,由所在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协调。
四、相关政策
(一)校长一般在新的学校任职6年内不再次交流,教师一般在新的学校任教9年内不再次交流;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低不少于1年),校长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每个交流期结束后一般6年内不再次交流。
(二)教师和校长、副校长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三)校长、教师交流比例每年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人数的10%。同一学校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班子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校长、教师交流应与骨干教师、优秀校长培养紧密结合,每年参加交流的骨干教师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的交流可参照校长或者教师的相关要求,由各县区自行确定。骨干教师的范围包括具有县区以上青年教师优秀专业人才、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中小学名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等称号的教师。
(四)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后,可暂不交流;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参与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从2017年起,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参评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时,须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2年,或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有3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从2018年起,我市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在农村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六)从2017年起,在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
(七)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每年暑假期间进行,校长交流操作时间按照校长管理权限和任职有关规定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8月20日前全部安排到位。
(八)应交流人员中出现的拒不到岗、不履行岗位职责等违纪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等组织人事管理相关法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应建立教育、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校长、教师交流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明确校长、教师交流的具体要求和支持政策,共同促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根据本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和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校长、教师交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交流计划。要深入细致做好工作,防止行政行为的简单化、机械化。要正确处理均衡与发展的关系,妥善处理好校长、教师交流与学校办学特色传承的关系、教师交流与教师队伍整体稳定的关系、尊重教师个人诉求与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关系等,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持续性和实效性。要做好校长、教师交流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激发校长、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校长、教师交流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加强联系协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提供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的本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逐步完善“县管校聘”义务教育教师管理制度,实现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统筹管理校长、教师的人事关系和聘任交流,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教师轮岗交流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会同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时研究解决校长、教师交流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机构编制部门:各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明确和强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校长、教师的统筹管理,为校长、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提供制度保障。
人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岗位设置、聘用管理、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政策支持。视情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推动县(区)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均衡。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政策基础上,保留交流教师在原学校聘任的教师职务岗位等级待遇。
财政部门:切实保障参加交流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从城镇交流到农村偏远地区的校长、教师,给予一定的交通、生活补助。
(三)强化考核管理。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纳入对市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体系。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考核管理办法,建立校长、教师交流档案,细化校长、教师交流的具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切实加强对交流工作的指导、考核、评价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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