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5-07-08 浏览量:12 来源:阜新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陈雷 文字大小: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阜新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有效提升管理效能与规范化程度,促进各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阜新市教育局制定了《阜新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各县区教育局可参照执行。




阜新市教育局

2025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编外用工管理,控制用工数量,节约财政支出,提升行政效能,保障编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辽人社发〔2023〕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外用工管理遵循“控制总量、以岗定人、先批后用、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健全用工单位规范使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用工监督管理的管理机制,确保用工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人员,是指用工单位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从事临时教学、教学辅助、专业技术、工勤服务等不纳入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用工要求

  第四条  用工单位招用编外人员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阜新市教育局批准或备案。编外用工人员主要用作保障学校(单位)开展正常工作,现有编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聘用编外人员。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涉密等重要岗位不得使用编外用工人员。

  第五条  编外用工岗位分为专业技术类、管理辅助类和工勤服务类。

  (一)专业技术类:指代课教师(教练员)、厨师、校医等专业人员,一般应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执)业资格。

  (二)教学辅助类:指为各单位履行职责提供辅助性服务的岗位,如驾驶员、档案员、文印员、保育员等,其工作内容应限于辅助性工作。

  (三)工勤服务类:指为各单位提供后勤保障的岗位,如图书管理员、食堂人员、保安、保洁、宿管等。

  第六条  编外用工人员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政治素质、知识技能,且能够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年龄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符合国家、省市特殊人才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编外教师应按规定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人员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资质。

  第七条  坚持用工自主,由用工单位在核定的控制数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行采取对外公开的方式招用编外人员。编外用工人员应采用劳务派遣或通过社会化购买服务两种方式,相关各方应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劳动报酬、解约情形等内容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各单位应将原自行聘用的编外人员转为劳务派遣。

  第八条  用工单位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情形的人员或有其他违法犯罪情形的人员。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用工单位要加强编外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编外用工的招用信息和编外用工退休、死亡、解聘等减员信息。在编外用工招用完成10个工作日内,如实登记编外用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合同起止日期等实名制基本信息,保存编外用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相关材料,建立好编外用工人员信息库和台账。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条  编外用工薪酬待遇按照以岗定薪、体现差异、动态调整的原则,教学辅助类、工勤服务类及除代课教师外的其他专业技术类编外人员岗位工资不低于市人社局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编外聘用代课教师的课时费由用工单位集体决策确定课时费标准。用工单位可综合考虑自身实际等因素,按岗位分类确定编外招用人员薪酬待遇。用工单位按实有人员和确定的薪酬待遇编制年度经费预算,不得在预算经费总额外安排任何形式的编外用工经费。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外招用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采用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编外用工人员,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法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劳务派遣机构资质及服务协议须经阜新市教育局备案。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所需资金全部由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编外用工经费统筹解决。

  第五章  日常监管考核

  第十二条  阜新市教育局负责用工单位编外用工统筹管理,督促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编外用工的清理规范,完善编外用工需求结构,对重点急需岗位予以重点保障,对职能弱化、可市场化服务的进行核减。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要按照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建立健全考核、激励、约束和退出制度,建立完善编外招用人员考勤、请销假和个人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考核一般应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结果应作为编外人员调整薪酬、续签合同和退出留用的重要依据,对于不适应工作岗位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编外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清退,对于考核优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严禁随意进人、超岗位数用人,严禁数据造假,做好信息审核及相关材料备案工作。严格落实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经费列支,严禁通过挤占项目经费及其他经费方式变相增加编外人员支出。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由阜新市教育局教师工作科(人事科)、办公室(计财科)、用工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实施。

  第十六条  教师工作科(人事科)负责指导并监管用工单位编外用工的招聘、使用及管理工作,对劳务派遣与外包单位实施准入审批、合同备案、考核评估等全流程监管。指导各单位规范开展编外用工清理整顿,并完善编外用工实名制台账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办公室(计财科)负责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督促用工单位做好编外用工经费预算控制,协同教师工作科(人事科)审核劳务派遣及外包单位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并加强经费预算的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工单位编外用工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要在编外用工岗位数内招用编外用工人员,建立完善本单位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台帐,并依法做好编外用工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奖励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阜新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关于《阜新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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