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阜新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4-12-16 浏览量:80 来源:阜新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陈雷 文字大小:

各县(区)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分局,市教育局直属各职业院校:

现将《阜新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职业院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学生实习工作平稳健康有序。




阜新市教育局

阜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新分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辽宁和阜新全面振兴新突破,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市特殊教育学校附设中职班)和阜新高专(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调研、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创业基地、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职业学校学生认知特点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培养学生职业素养,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实习必须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有效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市职业学校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五条 各级教育、工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国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积极与职业学校建立对接机制,形成较为稳定的实习合作关系。学生家长有义务配合学校、企业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所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县区教育局负责所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工作,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等负责其举办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学生实习工作,确保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为服务区域和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除校企合作培养的“订单班”“冠名班”“学徒制”等,职业学校应当优先考虑在省内和阜新本地组织学生实习。

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失信不良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完备,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九条 职业学校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学校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并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发布。

职业学校应建立学生实习单位信息库,并每年对实习单位进行走访交流和考察评估。根据学生实习效果、师生实习反馈、实习过程管理等情况对实习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健全实习单位信息库动态增补和淘汰机制。

第十条 职业学校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原则上在实习开始前1个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实习环节、实习方式、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保障措施等。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提前做好组织动员、制度学习、政策宣传、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准备工作。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校企“双导师”制度,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强的实习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对集中统一组织的实习,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和管理;对自主实习的学生,实习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长时间从事简单重复劳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护理、助产专业学生,在教学、综合医院护理临床实习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章  实习备案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行备案制,提前1个月按要求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得组织学生实习。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省内实习,中职学校填写《阜新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备案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市教育局直属职业学校报市教育局备案,县(区)所属职业学校报县(区)教育局备案,技工院校报主管部门备案。阜新高专将组织学生实习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同步将在市域内企事业单位实习相关信息,推送给工信、应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和赴国(境)外实习,填写《阜新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备案表》(附件1)和《阜新市职业学校学生跨省或赴国(境)外实习备案统计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资料。市教育局直属职业学校报市教育局备案,县(区)所属职业学校经县(区)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备案。技工院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要求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必须通过国家驻外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实地考察,确保具备条件后组织实施,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要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明确管理部门、岗位职责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与实习单位共同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严格依法履行协议。实习协议统一使用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条款,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四)安排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学生独立从事相应作业。

(五)安排学生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实习工作。

第二十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共同教育学生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共同研究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将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和爱岗敬业等教育融入学生实习全过程;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生申请到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必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安排实习指导教师配合实习单位管理人员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共同实施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或者企业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结果要纳入学业评价,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情节严重的经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管理人员要密切关注其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必要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并及时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化解学生心理负担,避免引发次生问题导致恶性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习结束后,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收阅学生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等相关实习材料,整理后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含知情同意书、委托书等附件);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六章 实习安全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人身安全等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职业学校对统一安排的实习单位,要派人提前对工作场所、食堂、宿舍和交通等条件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的,不得列为实习单位。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职业学校、实习单位、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委派相关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学校要协助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条 实习学生应自觉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实习培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部门加快发展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指导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要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坚持生命至上,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和心理抚慰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资部门应当指导所属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考核激励机制,鼓励一体化安排教师指导学生实习与到企业实践锻炼。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的工作量进行认定,表现优秀的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八章  严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严守实习管理“十个严禁”红线。

(一)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二)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三)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

(四)严禁实习期间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五)严禁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六)严禁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七)严禁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八)严禁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九)严禁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十)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会同工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国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市场监管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实习单位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级教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教育(人社)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年度检查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二条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公众号上发布监督咨询电话或举报邮箱,通过电话、互联网、信访等多种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安排专人负责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协调处理整改问题,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第四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四条 职业学校违反本细则组织学生实习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对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学生、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以及其他学校按照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阜新高专学生实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相关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新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阜教发〔2009〕18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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