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20-03-20 浏览量:132 来源:阜新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陈雷 文字大小:

各县、区教育局,局直属中小学,相关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及《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9﹞10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把公平公正作为招生入学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着力健全体制机制,着力完善制度规则,加强招生入学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招生入学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

  1.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年满6周岁(9月1日前)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交的户籍和居住情况的有效证明,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手续。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 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2.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招生,不得跨学区招生,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3.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等方面的年度检查制度。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招生工作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本市域内招生。

  4.做好新生入学的衔接工作。“幼小”衔接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升初”衔接各初中要全面准确告知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有关本校学区的规定和定向资格的认定标准,并根据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户籍和居住情况进行认定,将认定结果告知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时填写学区认定登记表(要注明该生是否符合定向条件),学生家长和学校双方签字后备案。

  5.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①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实行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界定。“外来务工人员”系指在我市城区(市内五区)工作,户籍为外省、市或户籍为阜蒙县、彰武县,并取得居住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或具有公安部门暂住人口登记凭证),在我市城区长期合法居住的务工人员。阜蒙县、彰武县外来务工人员的界定由两县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二是做好收存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提供的证明材料。

  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效的在本地就业务工的证明材料(包括与务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职工三险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务工证明材料等);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或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人口登记凭证);在学区内实际居住并提供有效的居住证明材料(有房的提供房产证,租房或借房居住的要有租房或借房协议及当地社区出具的证明等)。三是明确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程序和要求。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的入学,每年5月至新学期开学前,由学生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携带上条内容所规定的三方面入学材料到居住地(居住证和住房合一处)所在学区学校提出新生入学的报名申请(想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直接到学校报名),学校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有房户(需提供房产证),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7﹞20号)文件规定,到房产所在地所辖学区上学,并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无房户(即租房或借房的,需提供租房或借房协议及要有当地社区备案的证明等)经过审核后,具有接收条件(招生计划未满)的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应予接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学校,应将情况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本行政区域其它学校就读。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县区如果有专门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学校,按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执行。②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子女入学。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子女入学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作为子女入学依据,按照其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的学区就近入学,“入住证明”及实际入住的时间均在学生入学之前。具体政策按照《阜新市公共租赁住户子女入学管理办法》(阜教发﹝2017﹞36号)执行。③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④加强控辍保学工作。认真排查疑似失学、辍学适龄儿童,积极做好疑似失学、辍学儿童劝返复学工作,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⑤推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保护工作。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⑥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相关优抚对象,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做好落实优待政策。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76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引进高层次人才、援鄂医护人员子女入学的相关政策。

  6.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2020年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破坏招生秩序, 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绝不允许产生大班额,按照规划要求积极消除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新入学年级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籍要跟随学生的流动随时保持变更,实现“人籍一致”。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中外合作办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二)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7.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严禁招收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 不得招收借读生,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 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海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 纳入统一招生管理, 实行计划单列, 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 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9.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 加强领导, 完善机制, 做好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公示, 完善应急预案, 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强化督导检查。加强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监管, 

对电脑派位招生入学工作过程等进行全程监督。各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 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要按照隶属关系, 加强对招生工作和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管理等督促检查力度, 并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三) 严惩违规行为。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 依据法律、法

规给予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对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四)规范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初高中学校宣传中高考状元、升学率、公布中高考成绩排名。各县、区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 密切关注招生舆情, 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 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阜新市教育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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