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21-01-05 浏览量:538 来源:阜新市教育局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与管理,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

第四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本市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举办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非学历校外培训机构(高中及以上),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非学历校外培训机构(高中以下)、体育、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均由机构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条 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阜新市幼儿园申办审批及管理细则》(阜教发[2011]36号)执行。申请举办实施自学考试助学、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阜新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阜教发[2019]172号)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专家委员会评议审核制度。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专家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办学评议审核,提出是否准予正式设立的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为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发展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并按办学许可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该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教育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终止办学程序和终止办学后资产的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依法行使以下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权:

(一)依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三)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省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规定课程,科学制定和执行教学计划

(四)做到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提前选择生源,超计划、超范围招生。

第三章  民办学校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

二十 民办学校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学校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事长或者理事长一人。

二十一 民办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法人代表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二十二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董(理)事会是民办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尽到以下义务:

(一)决策和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确保学校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端正社会主义办学思想和办学方向,不断优化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社会效益;

(二)了解和掌握学校生存、发展相关的全面情况,及时对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确保董(理)事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过程;

(四)对学校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广泛收集教职工对学校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向教职工宣传、解释董(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定。

第二十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校法制事务,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学校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在学校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主管部门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民办学校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2VRUsy6v3ALoS89

 民办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 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人员应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M2ub6vSTnP

三十 民办学校要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帐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帐户进行监管,严禁挪用、非法套取政府资金,转移政府资产

三十一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政府依据学生学籍情况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补助,学校要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eUts8ZQVRd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国家资助资金的管理,依据国家、省的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十二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学生退(转)学退费按照《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11]53号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三十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7EqZcWLZNX

三十 民办学校应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学校董(理)事会做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后,应将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三十 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zeqJ1hk

第三十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应不低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兼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分别不高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Nrpoac3v1

第三十 民办学校应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课程标准,熟练掌握学科教学的基本要求。提高教师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装备应用能力,强化实验教学,促进现代科技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领教师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教师立德树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要严格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收受学生或家长礼品礼金,不从事有偿补课。

四十一 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四十二 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比照现行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和政府公布的社会平均最低工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要关心教师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做好教师后勤服务,丰富教师精神文化生活,减缓教师工作压力,定期安排教师体检。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

四十 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十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省、

的相关规定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实施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四十 民办学校应根据教育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照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十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履行好控辍保学的职责。

四十 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门下达(或经批准)的指导性招生计划和相关要求,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避免因超规模办学出现安全风险


第八章
民办学校的内涵建设

第四十九条  健全和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建立家长学校,设立学校开放日,提高家长在学校治理中的参与度,建立问题协商机制,听取学生、教职工和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化解相关矛盾,形成育人合力。

第五十条  发挥少先队、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的作用,引导学生自我管理或参与学校治理。

第五十一条  立足学校实际和文化积淀,结合区域特点,建设体现学校办学理念和思想的校园文化,发展办学特色,引领学校内涵发展。

第五十二条 做好校园净化、绿化、美化工作,合理设计和布置校园,有效利用空间和墙面,建设生态校园、文化校园、书香校园,发挥环境育人功能。

第五十三条  通过科技节、艺术节、体育节、读书节等形式和载体,因地制宜组织丰富多彩的学校活动。

民办学校安全管理

五十 民办学校要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民办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管理负责;学校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的安全负责;教师及其他员工对管理的班级和组织活动的安全负责。

五十 民办学校要坚持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常抓不懈,通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卫生教育宣传橱窗多种形式,培养和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五十 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的规章制度。包括: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巡查制度、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信息上报制度以及安全教育与培训、消防、交通、校车、隐患排查、校舍、应急、公共卫生等管理制度。

对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不出漏洞。2MiJTy0dTT

五十 加强民办学校校舍、安全设施建设。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校舍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应提供符合标准并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的要求,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基本设施和设备保障学生安全与健康。学校教育、教学及生活所用的设施、设备、场所要经权威部门检测、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等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建筑、消防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立即进行改造、更新,直到消除安全隐患为止;对卫生、体育器材等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维修或更新。A

检查评估与奖惩

五十 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及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指导。

民办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检查评估。

六十 检查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评职晋级、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学校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

(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执行国家、省关于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情况。

六十一 检查评估的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奖惩的主要依据。

六十二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教学规定的;

(二)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变更学校校址的;

(三)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

(四)擅自变更举办者法人、校长及决策机构人员的;

(五)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内容,不经审批私自与他方签订联合办学或其他违法违规协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发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招生简章广告,存在欺诈招生、损害受教育者利益的;

(七)不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提前选择生源、超计划、超范围违规招生或学籍管理混乱的;

(八)拖欠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侵害教职工其他合法权益的;

(九)未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十一)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拒绝、阻挠或者不按规定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年度检查评估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十三)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非法颁布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的;

(十故意骗取、挪用、侵占财政性教育经费或国家资助资金的;

十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办学资金转移办学资产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存在治安、消防、校舍、公共卫生、交通等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的;

(十因管理不善导致治安、火灾、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交通事故、拥挤踩踏学校教职工及学生非正常死亡突发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八)发生重大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不力,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十一 附则

六十三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十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设立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逾期仍达不到设立条件的,由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撤销,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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